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正式打通了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连接通道。
一、背景与目的
拓宽标准供给渠道:通过采信成熟的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弥补国家标准制定周期长、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促进创新成果应用:推动团体标准中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上升为国家标准,加速创新成果的推广。
规范标准采信流程:明确采信条件、程序和权责,确保采信标准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二、核心内容
采信条件(第三条)
技术先进性:团体标准需符合国家标准需求,技术内容具有引领性。 制定主体合规性:社会团体需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且标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并实施满2年,效果良好。
2.基本原则
自愿性(第四条):采信需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技术内容原则上保持一致,仅允许编辑性修改。
公开透明(第五条):采信过程需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利益相关方参与。
3.管理职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统一管理采信工作,负责立项、审查、发布等。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工作。
行业协会/部门:提供业务指导。
4.申请与评估流程
(1)申请材料(第九条):包括采信建议书、版权声明、社会团体资质证明、标准文本及实施情况证明等。
(2)评估重点(第十条):
是否符合采信条件;
需求广泛性和紧迫性;
实施成本;
协商一致性;
专利情况等。
(3)择优采信(第十一条):同类标准中择优选择。
5.注意事项
(1)简化程序(第十四条)
可省略起草阶段,缩短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7天)。
涉及必要专利时,需提供专利许可声明。
(2)版权与标注要求
采信标准版权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标准前言需注明采信来源(第十五条)。
(3)时限与终止(第十六条)
项目周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或审查不通过则终止。
三、实施关注
1.社会团体
提前规划标准制定,确保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积累实施案例,为采信申请提供充分依据。
2.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加强与社会团体的协作,指导标准内容优化。
3.企业等标准使用方
关注采信标准动态,及时参与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