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针对今年以来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在原有部分纾困举措进一步延续执行的同时,近期又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实施组合式税收优惠、提高稳岗返还标准、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减免物业房租等多个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着力助企纾困,帮助渡过难关。
为使广大中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省工信厅对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家和省级部门出台的最新惠企纾困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着眼于“财政支持、税收支持、金融信贷、用工就业、减负降费、优化服务”等中小微企业最为关注的六方面进行重点筛选,组织编印了《中小微企业惠企纾困政策要点汇编》,切实推动各类惠企纾困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落地见效”,助力全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增信心、促发展。
一、财政支持政策
1.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各地方政府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结合本地实际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
责任部门:各地方负责
政策依据: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2.对“智改数转”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省财政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智改数转”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每年重点培育1000家星级上云企业。
责任部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3.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4.加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继续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5.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6.加大对文旅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8500万元支持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创新发展;下调2022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安排1000万元对基金贷款项目利息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
责任部门: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苏政办发[2022]25号
7.定额补助参与防疫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2]25号
8.支持受疫情影响终止的会展。对2022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2]25号
9.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2]25号
10.适当补贴部分行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2]25号
二、税收支持政策
11.“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税务局工作人员走进企业,宣传税收政策,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并通过进企业人员的反馈,及时发现工作短板,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关心的“痛点”问题,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
责任部门: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
12.提高科小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从2022年起,企业可以在每年10月申报期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责任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3.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4.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新增留抵退税约1.64万亿。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13个特定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部门:发改委、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17号
1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部门:发改委、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至2022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5月至2022年底,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至2022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部门:发改委、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17.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8.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部门: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19.“六税两费”减免。2022年1月至2024年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政策依据:苏财税[2022]6号
三、金融信贷政策
20.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要加大帮扶政策力度,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明确,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模式发放,地方法人银行先发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之后等额申请支小再贷款,以确保再贷款政策的精准和直达作用。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政策依据:国办发[2021]45号
21.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记录,并免收罚息。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
政策依据: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22.扩大融资规模。用好用足我省新增450亿元再贷款额度,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苏政办发[2022]25号
23.降低担保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逐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24.实行优惠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相关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LPR+100个BP。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逐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信厅
政策依据:苏中小组办[2022]4号
25.创设“专精特新”企业金融产品。推动合作银行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创设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基于技术研发的中长期贷款等专属金融产品。为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省市政府根据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体系以及重点企业特点,建立银税企沟通机制,强化银企融资信息对接,不间断收集企业(项目)融资需求信息,定期向全市金融机构推介。
责任部门: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政策依据:苏中小组办[2022]4号
26.推动减费让利。相关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优惠定价、灵活定价,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最低可享受同期LPR利率,在提供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全额承担办理贷款时产生的评估、抵押登记等费用。
责任部门: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政策依据:苏中小组办[2022]4号
27.小微金融服务增量提质降本利。继续保持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持续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力争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占比高于上年同期。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基础上,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政策依据:苏银保监发[2022]15号
28.积极帮扶因疫情影响的受困主体。主动摸排贷款到期情况,提前对接续贷需求,对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款意愿但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统筹考虑续贷、展期等手段,灵活调整还款安排。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政策依据:苏银保监发[2022]15号
29.拓展信贷支持范围。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初创市场主体给予倾斜;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苏岗贷”计划,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免抵质押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政策依据:苏人社发[2022]35号
30.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政策依据:苏人社发[2022]35号
四、用工就业政策
31.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缓缴期限内,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责任部门: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2]16号
32.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部门: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2]31号
3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部门: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2]31号
34.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2022年底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3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部门:各级人社部门、省财部门、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36.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参保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为1%,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5%;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备付期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
责任部门:各级人社部门、各地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苏人社厅发[2022]35号
37.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政策依据:苏人社厅发[2022]35号
38.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组织实施“5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鼓励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每留用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见习基地2022年12月31日前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政策依据:苏人社厅发[2022]35号
39.精准落实就业创业各项补贴。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落实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企业为女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政策依据:苏人社厅发[2022]35号
40.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允许具备条件的地方再拿出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缩短资金申领流程;提高数字技能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政策依据:苏人社厅发[2022]35号
五、减负降费政策
41.技术服务优惠。工信部所属事业单位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减半收取非强制测试认证服务费。
责任部门:工信部
政策依据: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
42.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责任部门: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
政策依据: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43.欠费不停供。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
政策依据: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44.降低宽带资费。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责任部门:工信部、财政部
政策依据: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45.减免中高风险地区承租国有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最高减免六个月租金。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苏政办发[2022]25号
46.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
责任部门: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47.返还工会会费。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责任部门:省总工会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1号
48.减免欠费违约金。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2]25号
49.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免征进入应急审批程序相关防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医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按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执行)。省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实施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2]25号、苏市监[2022]132号
50.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全省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 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从当月起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但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发文之日前,已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3月—8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策依据:苏财资[2022]26号
六、优化服务政策
51.延长涉企许可和检定期限。因疫情影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有效期届满无法按期换证的,经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可网上办理延期6个月。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可以申请免考换证。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压力表等涉及安全的计量器具除外),可延长检定周期3个月。
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政策依据:苏市监[2022]132号
52.提供知识产权免费检索服务。免费向重点产业链小微企业提供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高级数据检索功能和专利信息动态定制服务。
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政策依据:苏市监[2022]132号
53.实行“包容期”信用监管。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处罚轻重设置最短信用修复期。
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政策依据:苏市监[2022]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