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钢铁企业8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钢8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3个炼钢厂精炼炉与热修工位安全间距均不足15米; 2.三炼钢车间240吨天车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 3.邯宝炼钢厂连铸车间办公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复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辽宁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厂连铸二作业区5号连铸事故钢水罐内有杂物; 2.连铸二作业区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出口水封间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炼铁总厂新2号高炉作业区域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厂吊运1号、2号连铸机渣盆作业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渣跨吊运液态钢渣渣罐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2.炼钢厂2号连铸机未设置中间溢流槽,回转溜槽未覆盖钢包回转台全部旋转半径,影响钢水应急排放; 3.炼铁厂高炉3至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炼铁厂高炉喷煤工段烟气干燥炉未设置吹扫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车间热修区及热修区班组休息室在钢水吊运影响范围之内; 2.高线车间煤气加热炉二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钢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