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多项节能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标准,其中: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综合能耗超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若实际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出节能审查批复数值20%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同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举措未落地、能源利用效率偏低,被责令限期整改却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且未向节能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备案,逾期拒不整改的,处以3万元罚款。
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全文如下
为规范行使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厅起草制定了《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7月14日至7月23日。诚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1226233859@qq.com。
联系电话:025-69652615(政策法规处)、025-69652873(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附件: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