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第六条 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时应当作出诚信声明,承诺其代理行为已得到经营主体的授权或者委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01 定义: 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 其他要求: 应当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员。 相关职责: 负责经营主体与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可以代表经营主体提交登记申请文书材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信息。请谨慎备案登记联络员。 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 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规定企业可以备案1-3名登记联络员,个体工商户备案1名登记联络员,并向登记机关提供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登记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公司的登记联络员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担任。 登记联络员信息查询: 可在“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担任登记联络员的情况。 02 定义: 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登记代理人不再在相关代理机构工作应及时取消代理身份。 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 操作步骤: 第一步: 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代理机构在页面右上角点击“登录”,然后在“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进行信息填报;代理人员可点击“注册”。 第二步: 代理人员在首页点击“我要表明代理身份”,即可进入操作页面,并根据自行代理或有所属机构两种情况,选择表明代理身份流程。 03 适用于在“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办理除新设名称申报、我要开办、股权出质外的其他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业务。 核验方式: 经营主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框中输入“电子营业执照”,点击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先下载后使用。 注意: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下载使用,其他人员需法定代表人下载成功并进行授权后方可下载使用。 授权他人使用需全业务授权或精准授权办理企业网上登记事项。 (全业务授权) (精准授权) 登记代理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 明知或应知材料虚假仍接受委托代理,或协助进行虚假登记。 ❌ 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 以代理为名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伪造印章或国家机关公文、签名或授权文书。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从业限制:虚假登记被撤销后,3年内禁止担任代理人或联络员。 信用惩戒: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失信信息。 刑事责任:涉嫌伪造印章或国家机关公文、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洗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