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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新标准实施后能否销售?市场监管总局权威回复!

2026-06-22 08:15:34

来源:标准知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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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三条关执行标准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硅胶厨具产品(硅胶铲勺)生产日期在新的国家强制标准生效日之前,新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库存没有销售完,如果库存产品不符合新的国家强制标准,但是符合生产时有效的旧国标,是否还允许继续销售?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旧的强制性标准废止不再有效,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新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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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一

公众留言: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家医疗器械零售企业,针对玻璃体温计最新的国家标准GB1588—2024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我们仍然有经营在2026年5月1日前生产且标准是原国家标准GB1588—2001的产品,该类产品仍然在有效期内。因此想要咨询下新国标实施前按照原国标GB1588—2001生产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是否还能在市场上正常销售。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旧的强制性标准废止不再有效,企业的产品无论何时生产或是否在有效期内,都必须符合新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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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二

公众留言: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那么,在新国标实施后,原标准执行期间生产的存货,是否属于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情形?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旧的强制性标准废止不再有效,企业的产品无论何时生产,都必须符合新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否则不得销售。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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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