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标准的概念与性质
(一)基本定义。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的推荐性技术规范。其存在的前提是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没有这类特殊需要的领域不得制定。设区的市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制定本市的地方标准,目前因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一些设区市的地方标准制定权限已被取消,县级没有制定权。
(二)地方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效力。我国标准按效力层级分为五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上面有国家统一的技术底线,下面有市场和创新的空间。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强制实施,国家鼓励企业采用,不能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也不能变相成为强制性的行政要求。这是地方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根本区别。
(三)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与边界。地方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的范围限定,只有为满足当地特殊的自然条件或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才可以制定。例如,某地特有气候条件对建筑节能有特殊规定、某地区传统工艺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这些属于合理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为一般性工业产品、通用服务等制定地方标准,就属于越权。法律同时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底线。
(四)地方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协调与存废规则。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保持协调,不能另搞一套。当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内容重复的地方标准应当自行废止。这意味着地方标准有“保质期”,全国统一的规矩一旦立好,地方的特殊规矩就要让位。此外,地方标准制定后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国家的符合性监督,不能闭门造车。
二、地方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标准化法》的核心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7年修订,是标准体系的基本法。涉及地方标准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标准性质与效力。法律明确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才必须执行。地方标准不能被强制引用为执法依据,也不能作为限制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壁垒。二是制定权限。只有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要制定,必须经过省级批准。制定目的严格限定在“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三是备案监督。地方标准发布后,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还要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这一程序确保国家对各地标准制定动态心中有数。四是技术底线。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保安全的底线,地方要求只能更高,不能拉低。
(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细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历经2024年和2026年两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26年修订版。条例细化了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包括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地方规划、组织制定标准、指导有关部门工作、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等。同时规定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赋予地方一定的管理弹性。
(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公平竞争审查新要求。专门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处于修订过程中,修订方向是严格制定范围、强化全过程管理、压实实施监督责任。与此同时,2025年4月20日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标准等政策措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意味着制定地方标准不仅要符合标准化法,还必须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不能利用地方标准限制竞争、排挤外地经营者。
(四)法律法规确立的核心原则。综合以上法规,地方标准管理贯穿着五条核心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制定地方标准必须有法定的特殊需要,不能随意立项。二是推荐性原则。地方标准是推荐性的,不能强制实施,不能变身市场准入门槛。三是不重复原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不得重复制定,已重复的自行废止。四是不抵触原则。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五是备案监督原则。标准发布后必须报国家备案,接受合规性监督。
三、深化地方标准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一)改革的现实背景。地方标准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地方超出法定范围制定标准,把推荐性标准当强制标准用;有的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同一产品在不同省份要满足不同的要求,企业需要重复检测、认证,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个别地方甚至将地方标准异化为保护本地企业的隐性壁垒,阻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这些做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相悖,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这是近年来对地方标准改革最高层级的决策,将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方向很清晰:一方面国家标准体系要强起来,统一市场规则;另一方面地方标准管理要严起来,防止标准割裂市场。两者同步推进,才能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三)2025年改革试点先行探路。2025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改革试点通知,在河北、黑龙江、上海等13个地方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周期为2025年2月至9月。一是试点目标。探索新措施、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地方标准“制定流程重建、标准体系重构、制度体系重塑”,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二是试点核心任务。试行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压减存量。明确规定哪些领域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从源头上管住“入口”,减少不合理、不必要的标准。建立地方标准全过程管理新机制。从立项、起草、审查到批准、发布、实施、监督,全链条建立新的管理制度,让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严格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标准必须经省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杜绝变通空间。
压实实施应用和监督责任。明确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归口谁宣贯推广,谁引用谁负责,解决“重制定轻实施”的问题。探索标准化职能转变新路径。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重心从“制定地方标准”向“强化实施监督、组织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变,让地方标准化工作价值最大化。
(四)改革指向的三个主要方向。从试点任务可以看出,改革的主线是破立并举,指向三个方向。一是收缩范围。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和严格立项审查,把地方标准牢牢限制在法定特殊技术要求之内。二是规范流程。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让标准制定不再随意,每一个标准都有据可查、有责可追。三是强化监督。完善备案评估和实施监督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及时废止或修订,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四、2026年破除卡点堵点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总体安排。2026年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宣布自今年5月至12月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行动目标为“四个一批”:查办一批重大案件,废除修改一批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出台一批制度机制。行动紧盯四类堵点:妨碍企业公平准入与自主经营、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资质认定内外有别、不当实施信用评价设置招投标隐性壁垒。地方标准清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被提到基础性、关键性位置。
(二)地方标准清理的具体安排。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柳成洋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清理工作的四个步骤:一是全面梳理排查。组织全国31个省(区、市)对现有省、市两级地方标准逐项梳理,分领域分批提出清理意见,结果在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做到底数清楚。二是开展技术评估。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对各地清理意见进行技术评估并反馈,各地根据反馈意见确定最终清理结论,保证清理的专业性和一致性。三是加强工作指导。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对于多地有共性需求的地方标准,如养老托育、快递物流等服务领域,将成熟技术和经验评估后升级为国家标准,减少标准重复。四是加强总结提炼。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复制推广,对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发现一个、解决一类”的长效机制。
(三)清理范围与预期目标。纳入清理范围的包括五类地方标准: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原则冲突的、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的、超范围制定的、技术内容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实施效果不佳的。力争到2026年底,废止、整合一批地方标准,基本消除地方标准造成的潜在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让地方标准回归其本来定位。
创新这次专项行动不是一阵风的运动式清理,而是深化改革的集中攻坚。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对于破除市场分割、消除标准壁垒、畅通商品要素自由流通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信号很明确:地方标准是用来满足地方特殊技术要求的特色补充,绝不能被扭曲为保护本地企业、排挤外地竞争者的工具。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意味着过去一些地方利用标准设置的不合理门槛将大幅拆除,多地共性要求可能统一为国家标准,企业在一个地方合规就能全国通行,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显著降低,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将进一步打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