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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标讲稿!省级及以下协会!

2026-04-24 08:09:24

来源:学析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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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协会负责人:
在正式进入培训内容之前,先向大家通报近期团体标准领域的四个重大政策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关系到在座每一家省级及以下协会切身利益,也是举办本次培训的直接原因。只有把这些变化吃透,后面的内容才能听得进去、用得上。
第一个重大变化。2026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决定在广东、浙江、山东、江苏、重庆等5省(市)率先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试点以推动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为目标,结合推进团体标准领域的专项整顿,突出建好规矩、守好底线、抓好引领,围绕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我培育与质量提升等重点任务展开。各试点地区将按期总结成效经验,固化试点成果,建立常态化制度规范,为全国推广提供示范引领。
第二个重大变化。2026年4月19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升级改造。此次升级不是简单的界面优化,而是功能、服务与安全性能的系统性跃升。平台已汇聚社会团体8000余家、团体标准12万余条、团体动态8万余条。升级后新增AI问答助手、智能校验及大数据可视化功能,增设“团体禁言公示”模块,已有1100余家社会团体被长期禁言。同时全面推行用户实名认证,实现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团标的立项、起草、公示、实施、抽查全流程数据都将被系统留痕。
第三个重大变化。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已阶段性完成,即将转向水平评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的官方回复,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是国家标准委2024年部署的一项阶段性工作,当年未按规定开展评价的团标组织,政策支持和平台服务上将受到限制。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相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的水平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分类施策,推进团体标准组织的培育和清退工作。这一转变不是简单的评价名称调整,而是管理模式的重要转向——过去依赖政府评价“背书”和把关,今后则更多依靠市场检验、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信息公开机制,对团体标准组织的制度建设能力、规范运作水平和持续改进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个重大变化。2026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施行。《决定》共8条,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与退出难问题,增加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终止情形的规定。新规新增了“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作为吊销登记证书的情形,扩大了监管主体范围,将行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管体系。
这四个变化叠加在一起,释放的信号极其清晰:团体标准已从“数量扩张”进入“规范发展、质量优先”的新阶段。省级及以下协会正处在监管下沉的最前沿,试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推进,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的监管责任将下沉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各位所代表的协会,既是规范管理的主体对象,也是培育发展的重点对象。如何适应这种新形势?如何抓住机遇、守好底线、做出成绩?这就是今天培训要系统回答的问题。下面围绕四个核心问题逐一展开。
一、省级及以下协会如何认识理解团体标准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一)团体标准已从“补充供给”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当前团体标准总量已突破12万项,社会团体注册超过8000家,在增加标准供给、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正如市场监管总局所指出的,团体标准“多而不精、快而不优”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座不少协会可能都有体会。有的协会发布了不少团体标准,却几乎没有一项被行业真正采用;有的协会会员单位参与了标准起草,但发布后发现与市场需求脱节;还有的协会看到别的协会在发标准,也跟风立项,但对本行业真正需要什么标准、标准要解决什么问题,并没有想清楚。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是团体标准发展初期普遍存在的现象——重视数量、重视发布、重视形式,而在质量和实施方面投入不够。
五省市试点的部署,核心目的就是推动团体标准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试点明确围绕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我培育与质量提升四项重点任务推进。对省级及以下协会而言,过去那种“先发再说、发了就算”的做法需要转变了。试点要求“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本质上是一次全面体检和分类处置,需要清理的清理,需要升级的升级。规范管理是为优质发展服务的,谁能率先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升标准质量,谁就能在新阶段中获得先机。
(二)从绩效评价到水平评价,评价逻辑发生根本转向。综合绩效评价已阶段性完成,这不仅是取消一个评价制度,而是管理逻辑的重要转变。在绩效评价时期,政府通过指标体系为团体标准组织“打分评级”;在水平评价时期,政府的角色将转为规则制定者和底线守护者,评价的核心问题是“这个组织有没有持续稳定输出高质量标准的能力”。
具体而言,水平评价将重点考察三个维度。第一,专业能力,包括标准立项论证、文本起草、技术审查及专家组织能力,技术严谨性与行业代表性,直接决定标准的权威性与适用性。第二,规范管理能力,尤其是收费管理、经费使用透明度、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等,这是合规运营的关键基础,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第三,标准质量,坚持原创性与实用性导向,增强标准的可实施性与行业认可度。只有真正解决行业痛点、具备应用价值的标准,才能在市场机制下经受检验。
在“水平评价”时代,真正决定一个团体标准组织能走多远的,不再是阶段性评级结果,而是持续稳定输出高质量标准的能力。对省级及以下协会来说,今后比拼的是真本事。
(三)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升级,全流程透明化成为硬约束。平台升级改造带来了两个根本性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技术层面的,全流程留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公示、实施、抽查全流程数据都将被系统留痕,任何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规、实施无落地的问题,都可能在抽查中被直接曝光。升级后的平台实现了团体标准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团体状态清晰可查。
第二个变化是制度层面的,禁言公示。平台增设“团体禁言公示”模块,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注册社会团体进行公开处理公示。已有1100余家社会团体被长期禁言。这意味着违规成本大幅提升,一旦被禁言公示,协会的公信力和行业影响力将受到严重损害,标准化工作也无法继续开展。
同时,平台升级后在便捷性、安全性、精准性、智能化等方面也实现显著提升。个人用户支持扫码登录自动审核;全面实行用户实名认证,最大程度保障团体标准信息合理利用;支持多条件灵活检索;新增AI问答助手、智能校验及大数据可视化功能。这些功能的升级,既是对协会规范运作的技术支撑,也是对违规行为的技术监控。
(四)政策红利向优质团体标准集中倾斜。规范整顿的另一面是大力扶持。2026年第一批76项团体标准被直接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批周期控制在12个月以内,大幅提升了时效性。团体标准还被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职称评定、科研考核等核心场景。对省级及以下协会来说,这既是重大机遇也是重大考验——只有规范运作、高质量产出的协会,才能获得这些政策红利。
二、省级及以下协会如何科学布局?如何加强管理?如何强化实施?如何对接配套?如何促进转化?
(一)如何科学布局团体标准
第一,找准制定需求,不做“为了发标准而发标准”。
在制定之前,建议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是否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有行业标准正在制定中?兄弟协会是否已经发布了类似标准?三个问题回答清楚了,才能避免重复制定和资源浪费。团体标准组织应紧密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对接重大工程、产业政策和国际贸易,广泛吸纳相关方参与,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
第二,聚焦本省本地区特色产业和优势领域。省级及以下协会的最大优势在于贴近区域产业实际,熟悉本省本地区的产业痛点。建议深耕本省具有比较优势的细分领域,例如特色农产品、地方传统工艺、区域制造业集群等。省级协会在这些领域比全国性协会更了解产业痛点,更容易制定出“接地气、有人用”的标准。
山东已率先部署团体标准规范提升行动,联合省民政厅印发《团体标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对标准制定、实施应用、组织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在标准制定方面,要求严把立项关口,确保新研制团体标准技术要求先进,贴合市场与行业发展需要。这一做法值得省级协会借鉴,标准立项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瞄准行业真正的痛点和需求。
第三,建立“技术优势—标准布局”的联动机制。协会可以定期梳理会员企业的核心专利、领先工艺和创新产品,从中筛选具备标准化潜力的技术方向。一个实用的判断标准是:该技术在行业内是否形成了共识需求、是否有三家以上企业具备实施能力、是否有可能在两年内形成规模应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方向,才值得投入资源制定团体标准。
第四,紧跟国家战略方向和政策导向。从76项被采信为国标的团体标准来看,它们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制造领域。建议协会将团体标准布局与国家重大战略、本省产业发展规划相对接,优先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等领域布局,更容易获得政策支持和上升通道。
(二)如何加强团体标准管理
第一,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协会应建立规范的标准化工作制度,至少需要建立六项制度:标准立项论证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技术审查制度、知识产权处置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严格履行制定程序。征求意见期不少于30天,技术审查需专家组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起草专家须回避表决。协会应保存完整的标准制定过程文件,包括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数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等原始技术资料。这些文件既是合规要求,也是将来申请标准采信时的必备材料。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国标委发〔2023〕39号,2023年8月6日发布实施),申请采信时需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试验验证、核心技术内容确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等技术资料,以及实施情况证明。这些材料必须从标准制定之初就开始积累。
第三,规范收费管理。标准制定应坚持非营利原则。如有参编单位自愿交费,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专款用于标准编制,总额不得高于实际使用经费。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建议设立标准化专项资金账户,收支两条线、账目可追溯。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2025年1月发布)明确要求,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
第四,配备专职标准化人员。协会应建立内部标准化工作部门,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协会,可与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如何强化团体标准实施
第一,建立“制定—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在招投标、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实施应用。协会可与检测认证机构建立合作,为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做好标准宣贯和效果评估。标准发布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协会应及时公开团体标准基本信息,加强宣贯解读,定期开展评估复审。标准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技术更新较快的领域建议缩短复审周期。协会应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收集标准应用反馈,为修订完善提供依据。十七部门《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
第三,积极参与培优计划。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建立培优团体标准组织库,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山东已明确将“培育一批高质量团体标准和团体标准组织”作为工作目标。省级协会应积极争取进入培优梯队,通过标杆示范作用提升自身影响力。
(四)如何与国家级协会对接
第一,主动对接全国性协会的标准体系。省级协会在制定标准前,应先了解全国性协会在该领域已有的标准布局,避免重复和冲突。建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立项阶段即进行对接,确保省级标准与全国标准体系的兼容性。
第二,参与全国性协会的标准制定。省级协会可推荐本省优质企业和技术专家参与全国性协会的标准起草,既为全国标准贡献区域经验,也为自身积累标准化能力。
第三,推动省级标准被全国性协会采信。对于实施效果好的省级团体标准,可争取被全国性协会采信或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组织可以根据团体标准实施的需要,与相关团体标准组织协商制定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规则,并按协商一致的规则联合发布团体标准。
(五)如何促进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转化
第一,向国家标准转化的路径和条件。《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明确申请采信需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一是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二是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三是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
第二,申请采信的关键操作要点。首先,协会需要取得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明,这是申请资格的“入场券”。其次,实施满2年是硬要求,这2年恰好是积累实施数据的窗口期。建议在标准发布之初就按采信要求做好过程文件的归档和保存,建立实施效果跟踪台账,定期收集标准应用场景、应用企业数量、实施效果数据等,避免“事后补材料”。再次,申请材料需包括采信建议书、版权与专利声明、团体资格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过程文件和实施效果证明。
第三,向国际标准转化的路径。鼓励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省级协会可依托本省外向型产业优势,优先在跨境贸易活跃的领域制定双语版团体标准,为国际标准提案奠定基础。
第四,国际标准提案的实操路径。对标国际方面,在制定团体标准时应充分参考ISO、IEC等国际标准,确保技术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制定国际方面,可在团体标准实施成熟后,通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向ISO、IEC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建议省级协会与全国性协会建立联合提案机制,借助全国性协会的国际标准化渠道推动省级优质标准走向国际。
三、关于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省级及以下协会要特别注意什么
(一)主体资格要求——社团合法是前提。只有经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才具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的资格。各类未经登记的产业联盟、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均无权制定。
2026年3月12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832号),对行业协会商会合并与退出难问题增加了合并、终止情形的规定。新规明确,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同时新增“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作为吊销登记证书的情形。
这意味着,团体标准的发布主体应当是依法登记、治理规范、具备标准化专业能力的社会团体。协会需要在登记业务范围内制定团体标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标准化工作。对于当前在治理方面还有提升空间的协会,这正是加强自身建设的有利契机。
(二)技术指标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团体标准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重复制定团体标准。不得出现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在平台升级实现全流程留痕和智能校验的背景下,抄袭行为将无处遁形。
(三)反垄断方面——避免利用标准排除限制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明确,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主要表现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高于本地商品的技术标准、行业协会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经营者联合抵制新标准或新技术。协会在标准制定中应广泛吸收多方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避免包含限制成员自主创新、自由采购等排他性条款。十七部门《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四)收费合规方面——坚持非营利原则。严禁以下行为:强制企业入会才允许参与标准制定;将会员资格与标准文本销售捆绑;以标准制定为名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建议协会将标准经费管理纳入内部财务审计,确保每一笔收支都有据可查。
(五)程序合规要求——确保公开透明。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征求意见期不少于30天,技术审查需专家组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起草专家须回避表决。标准发布后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平台升级后实现了团体标准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从立项、起草、公示、实施到抽查的全流程数据都将被系统留痕。任何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规的问题,都可能在抽查中被直接曝光。
(六)新形势下的风险防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升级后增设“团体禁言公示”模块,已有1100余家社会团体被长期禁言。五省市试点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随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版施行,监管部门范围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扩大到包括行业管理部门在内的多部门协同监管。建议各协会立即开展合规自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程序规范、收费管理、标准实施四个方面。具体自查清单包括:是否建立了标准立项论证制度?是否有完整的征求意见和审查记录?经费收支是否透明?已发布的标准是否按期复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被动。
四、地方各主管部门如何支持引导和规范省级及以下协会培育发展优质团体标准
(一)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一,落实分级管理责任。
五省市试点要求各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推进,对辖区内所有发布过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分类处置。各地可将团体标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做到“管”与“育”两手抓。山东已率先联合省民政厅印发工作方案,对标准制定、实施应用、组织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可在试点中发掘优质案例,形成示范效应,积极宣传推广团体标准实施应用优秀案例。
第三,持续深化团体标准规范提升工作,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团体标准组织的指导监督,培育一批高质量团体标准和团体标准组织。
(二)民政部门的职责
第一,将团体标准化能力纳入社会组织评估体系。
在等级评估指标中增加团体标准制度建设和标准质量的考核维度,将“是否建立规范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实施效果”“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纳入评价指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版施行后,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监管手段更加丰富,可以将团体标准化能力作为分类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强化收费合规监管。重点核查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以标准化名义违规收费、收费不入账、收费不透明等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新规将行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管体系,民政部门可主动与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配合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工作。按照新规要求,对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功能作用较弱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从源头上确保团体标准发布主体的质量。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一,承担起对主管领域内团体标准的指导监督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的技术发展和产业需求最为了解,应主动引导主管的社会团体围绕行业急需、技术前沿开展标准研制,避免标准与产业需求脱节。
第二,推动团体标准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时,优先采信经过市场验证的高质量团体标准,使团体标准真正“用起来”。
第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新规将行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管体系,对于主管领域内制度建设、运作规范、标准质量方面还存在不足的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主动介入加强指导。
(四)政策激励的落地建议
各地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出台具体措施:一是将主导或参与高质量团体标准纳入招投标加分项和职称评定加分项;二是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给予资金奖励;三是建立标准融资增信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执行团体标准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四是对纳入培优计划的团体标准组织给予经费支持或项目倾斜。
(五)协同监管机制的建设
团体标准的规范发展需要多部门协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监管主体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扩大到包括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在内的多部门体系。建议地方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团体标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会商问题、联合执法,形成“登记管理机关管主体、市场监管部门管标准、行业主管部门管业务”的协同监管格局。特别是五省市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期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协同监管模式,按期总结成效经验,固化试点成果,为全国推开提供经验。
以上四个部分,回答了省级及以下协会在当前形势下“怎么看”和“怎么办”的核心问题。在座各位都是本省本地区行业的“当家人”。团体标准能不能从“多而不精”走向“精而有用”,关键在于各位能不能把握机遇、守好底线、练好内功。规范是为优质发展服务的,优质不是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制度通道和激励措施作支撑。希望大家把今天的培训内容带回去,转化为本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行动方案,在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的新阶段中找准位置、做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