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并作出部署,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决定在广东、浙江、山东、江苏、重庆等5省(市)率先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有何深意?要破解什么问题?对团体标准相关方有什么启示?《学析标准化》平台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本文,供大家参阅。
一、此次试点有何深意
(一)从绩效评价到水平评价管理,逻辑发生根本转向。此前团体标准管理以政府主导的绩效评价为主要手段,设有指标体系与星级划分。但市场监管总局在近期回复中明确原有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已阶段性完成,下一步将转向团体标准组织水平评价。这一转向不是评价名称的简单调整,而是管理模式的重要转向。过去依赖政府评价背书和把关,今后则更多依靠市场检验、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信息公开机制。
这一转向的核心逻辑在于评价主体从政府变为市场,评价方式从打分评级变为优胜劣汰。试点正是这一转向的落地切口,通过五省市的先行实践,探索如何在政府不再评的情况下,确保市场能选出。在水平评价时代,决定一个团体标准组织走多远的,不再是阶段性评级结果,而是持续稳定输出高质量标准的能力。
(二)团体标准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而非限制发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通过该平台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团体已达8415家,团体标准总数12万项,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四类标准总数的比例超过了38%。市场监管总局在试点部署中明确指出团体标准总数已突破12万项,在增加标准供给、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2015年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到2017年标准化法赋予其法律地位,再到如今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突围,团体标准的发展轨迹清晰可见。
试点提出的规范发展、优质发展不是收而是放,把优质资源向真正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倾斜,让滥竽充数者退出。2026年第一批76项团体标准被直接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正是这一政策导向的具体体现。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试点以推动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为目标,结合推进团体标准领域的专项整顿,突出建好规矩、守好底线、抓好引领。这意味着规范是为优质服务的,优质才是最终目的。
(三)试点选址有深意,五省市各有制度积累。五个试点省市的选址并非随机。试点要求各试点地区按照统一进度安排,扎实推进组织实施,按期总结成效经验,固化试点成果,建立常态化制度规范,为在全国范围推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提供示范引领。这五省市在标准化工作上已有较好的基础,具备先行先试的条件,能够为全国推广提供可复制的制度样本。试点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管住这几个省,而在于通过先行探索形成全国可推广的经验。
(四)分级管理原则落地,监管责任首次下沉。试点明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推进。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五省市率先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的监管责任将下沉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而非由总局统一管理。这一制度安排将大幅提升监管精准度和响应速度,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监管错位问题。分级管理的核心逻辑在于谁贴近监管对象,谁承担监管责任,谁行使监管权力。
(五)与协会商会改革联动,标准制定与组织治理协同推进。此次试点同步推进团体标准领域的专项整顿。这一安排意味着团体标准的规范发展不能孤立推进,必须与发布主体的规范治理联动。团体标准质量问题根子往往不在标准本身,而在标准制定组织的治理能力。只有把社会团体的合规管理抓到位,团体标准的优质发展才有组织保障。
二、试点要破解什么问题
团体标准多而不精、快而不优的问题已不容回避。市场监管总局在试点部署中明确指出,团体标准在增加标准供给、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多而不精、快而不优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这些问题叠加了监管乏力、组织治理缺位和市场激励不足三重困境。试点围绕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我培育与质量提升等重点任务展开,就是要从制度层面逐一切入、逐一破解。
(一)破解入口虚设,让不合规组织不能做标准。当前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门槛过低。一些社会团体不具备标准化工作能力,照样在发布团体标准。试点要求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就是要从源头把住关口。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回复中明确,下一步将转向团体标准组织水平评价,对团体标准组织的制度建设能力、规范运作水平和持续改进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二)破解过程失控,让标准制定回归规范程序。《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但在实践中,这些原则被大量虚置。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应公开未公开、自我声明公开不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意见提出力争到2035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试点要求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正是要切断这些灰色利益链条,让标准制定回归技术论证和行业共识。
(三)破解出口淤积,让劣质标准和僵尸标准强制退出。团体标准发布后缺乏有效的定期复审和退出机制。有的标准制定出来就束之高阁,从未被实施,成了名副其实的僵尸标准。试点要求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本质上是一次全面体检和分类处置,该清理的清理,该升级的升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试点围绕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等重点任务,力争在规范团体标准组织管理、提升团体标准总体水平上实现新突破。这对于解决标准存量中的大量低质重复问题具有直接作用。
(四)破解激励失灵,让优质团标获得制度性回报。团体标准从补充配角走向主流引领,需要有制度性通道。试点明确提出抓好引领,与此配套的是优质团体标准可直接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职称评定等核心场景。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回复中强调,高质量团体标准依然保有向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化的通道,这不仅是政策层面的制度安排,更是对优质团体标准的最高层级激励机制之一。试点地区将探索如何将这些激励措施制度化、可操作化。
(五)破解监管空心,让属地责任落到实处。团体标准监管长期面临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社会团体分布在全国各地,总局难以做到精细化管理。试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推进,将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的监管责任明确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十七部门意见也提出,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试点就是要形成省级负总责、属地抓落实的监管格局,让监管责任真正落到人头、落到实处。
三、对团体标准相关方有什么启示
(一)对社会团体组织的启示
1.立即对照试点任务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试点明确围绕“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推进,各社会团体应主动对标五项重点任务逐项检查: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技术审查是否合规、收费是否规范、标准是否真正实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自查不是走过场,而是为后续“水平评价”做准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即将发布“团体标准组织水平评价”相关国家标准正式文件,这将成为后续各项工作的核心依据。建议各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政策动态,建立自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被动补救。
2.从“做不做标准”转向“能不能做好标准”。综合绩效评价已完成阶段性使命,下一步将依据水平评价结果“分类施策,推进团体标准组织的培育和清退工作”。这意味着不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组织将面临出局。团体标准组织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三方面:专业能力,包括标准立项论证、文本起草、技术审查及专家组织能力;规范管理能力,尤其是收费管理、经费使用透明度、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标准质量,坚持原创性与实用性导向。建议不具备能力的组织暂停新标准立项,先补制度建设课;能力较强的组织则应争取进入“培育”梯队。
3.建立健全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团体标准制定不是发完就算,试点要求“建立常态化制度规范”。各组织应建立从立项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实施到复审修订的完整制度链条,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特别要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收集标准应用反馈,为修订完善提供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即将发布的水平评价标准将对组织的持续改进能力提出要求,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是评价的核心维度之一。
4.规范收费行为,守住合规底线。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并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合规体系”,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各组织应立即清理以“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将经费管理纳入制度建设,做到收支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二)对相关企业的启示
1.从挂名参编转向实质参与。十七部门《意见》明确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企业通过“交钱买署名”的方式参与标准制定,不仅无法获得真正的技术话语权,还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风险。企业应选择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团体标准组织,以技术资料、实验数据、应用经验等实质性贡献参与标准起草,在技术指标设定、试验方法选择等关键环节发挥影响力。在合规趋严的背景下,只有真参与才有真回报。
2.抓住团标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政策窗口。2026年第一批76项团体标准已被国家标准委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主导或深度参与的高质量团体标准,具备通过这一通道上升为国家级标准的机会。企业应将参与团体标准纳入技术战略规划,优先在自身拥有核心技术优势的细分领域布局,争取将企业技术方案写入标准,形成技术壁垒。在转化路径上,应提前研究《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满足采信条件。
3.严格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十七部门《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应公开未公开、自我声明公开不规范等情况的检查。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引用团体标准时,必须确保所执行标准已在国家平台上有效公开,且企业产品确实符合标准要求。建议企业指定标准化专员,定期核对产品执行标准与公开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因公开不规范或虚假声明面临处罚。
4.审慎选择合作的团体标准组织。当前团体标准管理进入“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突出市场导向”的新阶段。企业在选择参编对象时,不应只看协会规模或名头,而要重点考察其制度建设、规范运作水平和已发布标准的质量。一个简单判断标准:该组织是否曾被监管部门通报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其发布的标准是否有实际应用案例。选错了合作对象,不仅投入的资源可能打水漂,还可能被连带追责。
(三)对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启示
1.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摸清辖区底数。试点明确按“分级管理”原则推进,各试点地区需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行为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各地应立即启动调研摸底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过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包含组织基本信息、标准发布数量、标准实施情况、合规状况等要素的动态管理台账,形成分类管理基础。
2.建立常态化监督抽查机制。十七部门《意见》要求“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团体标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并向社会公开。
3.做到“管”与“育”两手抓。试点的目标不仅是“管住”,更在于“培育”。山东已联合民政厅印发《团体标准规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培育一批高质量团体标准和团体标准组织”。各地应主动发掘辖区内团体标准实施应用优秀案例,组织经验交流和示范推广,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团体标准组织的指导监督,帮助有能力的社会团体提升标准化水平,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4.按照统一进度推进试点,按期总结固化成果。试点要求各试点地区“按照统一进度安排,扎实推进组织实施,按期总结成效经验,固化试点成果”。各地应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任务清单,定期向总局报送进展情况,在试点周期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制度规范,为全国推开提供经验。
(四)对地方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启示
这里所指的“地方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包括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两类主体,二者在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中承担不同但互补的职责。
1.对民政部门的启示
(1)将团体标准化能力纳入社会组织评估体系。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和等级评估。建议在等级评估指标中增加团体标准制度建设和标准质量的考核维度,将“是否建立规范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实施效果”“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纳入评价指标,引导社会团体将标准化能力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连续多年未开展实质标准化活动或标准质量低下的社会团体,在年检中予以重点关注。
(2)强化收费合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要求“市场监管、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民政部门应重点核查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以标准化名义违规收费、收费不入账、收费不透明等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启示
(1)承担起对主管领域内团体标准的指导监督职责。十七部门《意见》提出“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推进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的技术发展、产业需求最为了解,应主动引导主管的社会团体围绕行业急需、技术前沿开展标准研制,避免标准与产业需求脱节。山东省已明确“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团体标准组织的指导监督”,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2)推动团体标准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可将成熟适用的团体标准纳入行业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中作为技术依据,增强团体标准的实施动力。例如,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时,优先采信经过市场验证的高质量团体标准,使团体标准真正“用起来”,而非“发完了事”。
(3)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于主管领域内存在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标准质量差的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指导其整改提升;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五)对团体标准从业者的启示
1.专业能力是唯一的护身符。从绩效评价转向水平评价后,决定团体标准组织能走多远的,不再是阶段性评级结果,而是持续稳定输出高质量标准的能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即将发布的“团体标准组织水平评价”国家标准,将从制度建设能力、规范运作水平和持续改进能力等维度对组织进行评价。从业者需要具备标准立项论证、文本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推广的全链条专业能力,缺一不可。建议从业者系统学习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标准编写规则,取得标准化专业技术职称,参与标准审评实践,积累实操经验。
2.关注政策动态,做到合规从业。当前团体标准管理进入制度密集调整期,综合绩效评价退出、水平评价启动、试点推进、专项整顿同步展开,政策变化快、要求高。从业者应持续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研读政策原文与配套解读,确保标准制定流程、信息公示、材料申报等环节符合新规要求。在合规要求下,任何一个程序瑕疵都可能影响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从写标准转向做标准。过去不少从业者的工作止于标准文本起草和发布。在水平评价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下,从业者必须具备标准实施推广和效果评估能力。具体而言,应协助所在组织建立标准实施反馈机制,收集标准应用数据,定期分析标准适用性,适时提出修订建议。标准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应用,而不是文本本身。
4.在专业领域深耕形成差异化优势。团体标准数量突破12万项,同质化竞争严重。从业者应聚焦细分专业领域,积累行业技术知识,了解产业实际需求,成为“懂技术、懂标准、懂产业”的复合型人才。在水平评价时代,专业领域的深度比广度更重要——能够在一个细分领域持续产出高质量标准的从业者,将比“什么标准都做、什么都做不精”的从业者更具市场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