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3日

星期一

公共服务
联系我们
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
协会地址 : 南京市御道街58-2号 明御大厦703室
咨询热线 : 025-84490768、84487588
协会传真 : 025-84487588、84490768
团体标准!迎来重大政策变化

2026-03-19 16:53:20

来源:学习标准化

浏览96

近日,国务院发布决定,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点击蓝字字体阅知详情),对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学习标准化》平台将通过“五问五答”为您详解,仅供参考。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一、这次修订对社团开展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什么影响?
答: 这次修订对团体标准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主体资格的不确定性增加。修订后,社团的存在不再是“一劳永逸”。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对规模过小、领域过细、功能较弱、业务重叠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合并;对任务完成、行业调整、运转失灵、扰乱秩序的,可以要求终止。这意味着,一个社团能否继续存在,取决于主管部门的动态评估。而团体标准依附于社团法人资格,一旦社团被合并或终止,其发布的团体标准将面临整合、移交或废止。社团开展团体标准工作,首先要面对“主体还能活多久”的问题。
第二,内部治理与团体标准深度绑定。第三十条第四项将“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列为吊销登记证书的法定情形。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利益分配是否透明、后续维护是否到位,都将直接构成“内部管理”状况的证明。过去,标准质量主要影响社团声誉;现在,标准工作的规范程度可能直接影响社团的存续资格。标准工作与社团治理被捆绑在一起。
第三,行业管理部门的介入加深。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均将“行业管理部门”写入,使其成为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并列的监管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将更深入地介入社团活动,这意味着团体标准从“社团内部事务”转向“行业公共事务”,标准的内容导向、行业适配度、与产业政策的衔接度,都将受到更直接的审视。
总体而言,这次修订让团体标准工作从“可以做什么”转向“凭什么能做”“做了能不能守住”。社团必须在确保自身“活得下去”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做好标准。
二、这次修订对社团开展团体标准工作带来的机遇是什么?
答: 机遇集中于三个方向。
第一,行业话语权的集中机遇。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合并机制,将推动“小、散、弱”社团退出或整合。一个行业内可能只留下几家真正有规模、有功能的头部社团。这些社团承接被合并者的会员资源和标准资产,行业代表性显著增强。这意味着,团体标准的“含金量”将提升——只有真正代表行业共识的标准,才有机会留下来并被市场认可。
第二,政府采信的提速机遇。行业管理部门首次被法定化地纳入社团监管体系。对于团体标准工作而言,这意味着社团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对接通道正式打通。当行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产业政策、实施行业监管时,那些治理规范、标准质量过硬的社团,将成为天然的技术支撑单位。团体标准从“社团自说自话”转向“与行业管理协同”,被政府采信、转化为行政依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第三,专业价值的回归机遇。合并终止机制和“内部管理不力”罚则,都在倒逼社团回归主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过去那种“为做标准而做标准”“为收费而做标准”的模式将难以为继。社团必须真正回答“标准有什么用”的问题。那些深耕细分领域、拥有专业技术积累、能够精准定义行业需求的社团,将在洗牌中脱颖而出,团体标准也将回归其本质——行业智慧的结晶。
机遇的本质是:淘汰的是“空壳”,留下的是“实体”;贬值的是“数量”,增值的是“质量”。
三、这次修订对社团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提出的要求是什么?
答: 要求集中在四个“必须”。
第一,必须证明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合并与终止情形,实质是对社团“持续存在合理性”的年度审查。社团必须用实绩证明自己:会员规模足够、业务领域聚焦、功能作用显著、运转状态健康。团体标准就是最直接的证明——一份被行业采用、被政府引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标准,就是社团“功能作用显著”的最好证据。
第二,必须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第三十条第四项将“内部管理不力”直接与吊销登记证书挂钩。这意味着,团体标准的制定必须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立项要经理事会审议,审查要由独立专家完成,发布要履行法定程序,收费要账目清晰。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被放大为“管理不力”的例证。
第三,必须保留完整的过程记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清算和处置机制,要求社团的任何工作都必须“可追溯”。团体标准从立项到发布的全过程记录,必须妥善保存。因为一旦社团进入清算程序,所有资产(包括标准)的处置都需要依据清晰的过程文件。没有记录,就没有权利。
第四,必须提前规划标准的后续安排。第二十二条明确“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团体标准作为社团的无形资产,其归属和处置必须在章程或标准管理办法中提前规定:如果社团被合并,标准归谁?如果社团终止,标准移交谁?标准由谁继续维护?这些问题不提前想清楚,一旦清算程序启动,标准可能成为“无主资产”。
要求的本质是:标准工作必须与社团治理同频,必须与合规管理共振。
四、社团应该如何应对这次修订,做好团体标准相关工作?
答: 建议从四个步骤系统应对。
第一步,自我体检。对照第十九条第二款,逐项自查:会员规模是否过小?业务领域是否过细?功能作用是否较弱?是否存在业务交叉重叠?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要主动研判被合并的风险,提前思考:是寻求与其他社团合并做大,还是在合并前完成重点标准的发布和移交?
第二步,内部加固。将团体标准工作纳入内部治理的“硬约束”:制定或修订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从立项到发布的全流程规范;明确理事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边界;严格防范利益输送,标准审查专家必须独立,标准收费必须专款专用、账目清晰。标准工作越规范,社团越不可能被认定为“管理不力”。
第三步,外部链接。主动对接行业管理部门:将年度标准计划、重点标准项目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在涉及产业政策、行业监管的标准制定中,邀请行业管理部门参与研讨;标准发布后,积极推动其在产业政策、招标采购、监管执法中引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越紧密,社团被合并、终止的风险越低。
第四步,提前布局。做好标准资产的“退出预案”:在章程或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后续维护责任、注销后的承接主体;在标准文本中注明归口单位和联系方式;确保一旦社团发生变动,标准能够平稳移交、继续有效。
应对的核心是:用规范的治理对冲生存的不确定性,用专业的标准证明存在的必要性。

五、社团在开展团体标准工作中要注意什么?
答: 重点注意四个风险点。
第一,注意主体资格风险。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合并与终止机制是“主动触发”的——不需要社团申请,只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就可以要求合并或终止。社团必须时刻关注自身在行业管理部门眼中的“形象”:是不是“规模过小”?是不是“业务重叠”?是不是“运转失灵”?一旦发现苗头,要么主动整改消除风险,要么提前完成标准移交安排。不要等到通知来了才想办法。
第二,注意程序合规风险。第三十条第四项的“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杀伤力极大。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被放大为“管理不力”的例证。必须做到:立项有记录、审查有纪要、发布有公告、收费有凭证。程序合规不是形式主义,而是生存底线。
第三,注意利益冲突风险。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严重扰乱秩序”、第三十条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侵占资产”,都可能因标准工作中的利益冲突而触发。利用标准设置技术壁垒、变相营利、搞小圈子,一旦被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社团可能直接被要求终止。标准必须回归公益属性,必须公开透明。
第四,注意退出衔接风险。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清算机制,第二十二条的财产处理规定,共同指向一个问题:社团没了,标准怎么办?如果注销前没有对团体标准做出安排,标准可能自然失效,成为无主资产,给采信者带来极大困扰。必须在章程或标准管理办法中提前明确:标准归谁?谁承接?谁维护?这些问题不提前想清楚,清算程序启动后就来不及了。
风险的本质是:标准工作不能只考虑“生”,不考虑“死”;不能只考虑“做出来”,不考虑“做出来后谁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