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健全技术市场制度体系,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管理、风险防控、违法违规责任、保障措施、附则等7章共31条内容,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部门: 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健全技术市场制度体系,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23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支撑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坚持自愿申请、依法认定、客观公正、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促进技术市场有序发展。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落实。
第 二 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 登记机构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与登记。 第八条 登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条件,配备两名(含)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风险防控等规章制度,确保审核登记规范有序。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的技术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不再委托开展认定登记。
第 三 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上实行卖方登记制度,按登记主体所在地实行一次性登记;当卖方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经技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实行买方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由境内买方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向登记机构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等相关材料。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或变更)表》。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以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见附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的具体内容为: 1.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判断是否符合技术合同的分类要求; 3.审核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4.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对大额技术合同(原则上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存在异议的技术合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受理日期为补正材料提交之日。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登记证明,载明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被取消的情况,登记主体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取消登记。对登记主体申请注销、依法依规应予取消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将取消登记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享受相关政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或相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登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审核机制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服务能力,推动提升认定登记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五年。
第 四 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向登记主体收取与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或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由定密单位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出具脱密证明后申请认定登记,或向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 五 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主体存在订立虚假合同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对合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监督,对管理不到位、登记工作不实等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提升。
第 六 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登记机构的管理,开展登记人员培训和考核,保障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安排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合同主体应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共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并做好技术市场运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技术合同成交中的积极作用,强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培育一体化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要素的自由流通和高效配置。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提升技术合同登记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 一 章 技术合同分类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技术合同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第 二 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划;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五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 (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三)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的研制及技术改造;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信、传感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 (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技术标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九)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十)适用于技术开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一)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研究;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等,没有实质的技术优化、更新和提升,没有功能的本质改变;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设备维修等; (四)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 第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无资金往来的,可由各方在其所在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