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新发布国家标准GB/T 20000.3—2025 《标准化活动规则 第 3 部分:法规引用标准的指南》,修订并替代GB/T 20000.3-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以下对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标准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都在积极调整和完善公共政策引用标准的工作机制和方式。
另一方面,国内引用标准工作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引用行为不够规范:部分法规在引用标准时,对于是 “必须遵守” (唯一性引用)还是 “可以遵守” (指示性引用)表述不清,给执法和企业合规带来困惑。
可能加重企业负担:如果法规不加审慎地直接引用一个庞大的、包含非强制性条款的推荐性标准,会导致标准中所有内容都变为“强制要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合规成本。
其他如标准更新与法规僵化的矛盾、缺乏系统性的事前评估与合作机制等。
二、核心概念解读
1. 引用效力分类
类型 | 定义 | 适用场景 |
|---|---|---|
唯一性引用 | 遵守引用标准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唯一途径 | 强制性标准优先 |
指示性引用 | 遵守引用标准是满足法规要求的途径之一 | 推荐性标准 |
资料性引用 | 仅作参考,不作为合规依据 | 推荐性标准 |
2. 引用方式
方式 | 说明 | 适用情形 |
|---|---|---|
直接引用 | 直接写明标准编号和名称 | 引用少量标准或特定内容 |
间接引用 | 不直接写编号,指向外部清单 | 引用大量标准或未来制定标准 |
注日期引用 | 指定版本,不自动更新 | 技术内容需固定 |
不注日期引用 | 自动适用最新版本 | 技术内容可随标准更新 |
三、引用标准前的关键考虑
是否引用标准
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技术内容时,宜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可提高法规灵活性和可接受度。
引用前的评价
需建立程序评价标准的适用性,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制化。
考虑标准内容是否与立法目的契合。
引用内容的选择
可引用完整标准、部分章节或特定条款。
明确引用效力,避免扩大强制范围。
标准的可获得性
应引用公开可获得的标准;
避免引用已废止或非正式发布的标准。
四、引用方式与表述规范
1. 直接引用
注日期引用:适用于技术内容需固定的情况,如具体试验方法。
不注日期引用:适用于可接受标准更新的情况。
2. 间接引用
普遍性引用:指向某领域或机构的所有标准;
特指性引用:指向特定事项的标准清单;
清单应公开、易获取、及时更新。
3. 表述用词规范
引用效力 | 关键词 |
|---|---|
唯一性引用 | “应当”、“必须” |
指示性引用 | “如果符合…即视为…” |
资料性引用 | “鼓励”、“可以”、“参考” |
五、新版主要变化(相较于2014版)
本次修订反映了我国在标准化理论认识上的深化:
聚焦标准范围:仅针对“法规引用标准”,删除“标准中引用文件”。
强调“规则协同”:新标准不再仅仅关注引用文件的格式和表述,更强调了在法规制中前、中、后期的全过程中,都需要考虑与标准的互动关系。
新增 “资料性引用” ,明确了仅作为参考、不构成合规判据的引用方式,使引用体系更加完善。
细化“间接引用” 方式:分为普遍性引用和特指性引用,为解决标准更新与法规稳定性的矛盾提供了更优的解决方案。
强调“合作机制”:明确提出法规制定机关与标准机构应建立合作机制,例如法规制定机关早期介入标准制修订过程,以确保标准内容能满足未来监管需求。
总结
作为GB/T 20000《标准化活动规则》系列的一部分,本标准与GB/T 1.1、GB/T 20001等标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旨在从不同维度规范和指导标准化活动,有利于:提升法规引用标准的规范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促进法规与标准的协调统一;减轻立法负担、增强法规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