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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实施后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市场监管总局权威回复!

2025-10-28 08:40:18

来源:标准知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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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两条关于产品执行标准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一:企业按照非强制性产品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产品销售存续期间,产品标准进行了更新改版。企业在新版标准颁布实施之前按旧版产品标准生产的、未销售完的产品,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旧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符合旧版产品标准要求,并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请问在此情况下,在新版产品标准颁布并实施后,这些老货是否可以继续销售?是否必须要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改为新版标准才能继续销售?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某项标准已废止,则该标准不再实施和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符合的现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一截图

公众留言二:想咨询一下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问题。比如GB44073-2024实施日期是2026/10/01,这个日期是指企业生产在2026/10/01必须按照写新标准执行吗?还是说产品在2026/10/01售卖的时间?那在此之前生产的产品执行的是旧标准,过了2026/10/01还可以在市场上售卖吗?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旧的强制性标准被新的强制性标准替代后就不再实施和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当前实施的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二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