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Coil)]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10、7219129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72223000。税则号72223000项下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征税范围之内。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的规定一致:所有欧盟公司43.0%;所有英国公司43.0%;韩国公司:1.株式会社POSCO23.1%(POSCO),2.其他韩国公司103.1%;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20.2%。
商务部决定对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中止或提前终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株式会社POSCO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并接受株式会社POSCO提出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韩国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20.2%。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5年。
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1年11月18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8号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2024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9号公告,裁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4年7月22日,应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