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21时30分许,在云南某钢企炼钢厂钢包冷修作业处发生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6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当日16时许,陈*忠到冷修车间上中班(上班时间:16:00—24:00),按照工作职责对冷修车间进行巡检。17时30分许,冷修车间夜间负责人相*昌上岗,两人共同负责冷修车间夜班物料看护及巡检工作。18时30分,相*昌收到热修班指令,将修好的钢包送至热修车间安装,并带走对讲机,留下陈*忠一人巡检冷修车间。21时10分许相*昌在热修车间参与安装钢包时,接到生产调度员杨*林煤气泄漏指令,立即和热修班班长陶*云一同对配备有煤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热修车间煤气使用系统进行检查,未在热修车间发现煤气泄漏,随即对没有配备煤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冷修车间进行检查,检查到冷修车间3#和4#烤包器之间发现陈*忠平躺在地面,两人随即将其转移至冷修区厂房南面空旷位置进行抢救。相*昌用手初步试探,发现陈*忠没有呼吸、没有心跳,身体也已发凉,随即打电话向张*德报告。随后热修车间钢包工人王*荣也赶到现场,在确认陈*忠无反应后,便电话联系张*志(陈*忠家属),让他迅速赶到现场,然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1时42分,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并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报告。21时50分,公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警戒封锁、现场勘查。21时55分,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确认陈*忠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时,冷修作业区域未设置煤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安全警示、风险告知、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现场警示提示,作业现场夜间照度不够。
2.冷修作业区域巡查检查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配备必要的便携式煤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防毒面具、通讯工具等个人防护装备。
3.陈*忠巡检时未按照煤气巡检要求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即便携式煤气泄漏检测报警仪),擅自一人巡检处置,巡检至炼钢厂冷修作业区3#与4#烤包器之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钢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不实,未对炼铁厂冷修车间钢包烘烤高炉煤气使用区域安全风险进行排查、辨识、评估、分级、建档、公示,未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2.安全管理存在缺陷,高炉煤气高风险区域作业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夜间安排1人巡查检查作业,夜班安全员职责由安全生产调度员兼管;对在岗人员流向管理不严,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3.钢铁企业对外包项目监管不到位,将炼钢厂冷修车间承包给济南新峨眉,以包代管,未将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济南某公司承包炼钢厂项目后又将承揽业务中的劳务用工转包给某施工队,钢铁企业对转包行为失察,管理缺位。
4.济南某公司未认真履行承包项目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岗位设置不合理,热修班班长代管冷修班安全;指派到钢铁企业的具体负责人未认真履职,以转代管。
5.某施工队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不足,从业人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作业区重大风险场所、环节、部位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5·06”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