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栏目公开了一则关于团体标准的问答。
有公众咨询:
省级协会出具的团体标准是否属于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否需要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在回复中明确:
“团体标准无行政级别之分,不会因相关社团组织设立的审批层级高,而更有技术价值、商业价值。”
同时明确,团体标准由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自主审定,按照团体内部程序批准发布,无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这段回复虽然不长,但把团体标准中几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说清楚了。

一、省级协会发布,不等于“省级团体标准”
这是这次回复里最值得注意的一点。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听到“国家级协会团标”“省级协会团标”这样的说法。
如果这只是为了说明发布组织的登记层级,当然没有问题。
但如果进一步把它理解成团体标准本身也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就不准确了。
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现行标准体系中,团体标准本身并不存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层级划分行政级别的制度。
全国性协会发布的是团体标准,省级协会发布的同样是团体标准。
协会在哪里登记,并不会把这项团体标准自动变成“国家级标准”或者“省级标准”。
这一点在企业申报奖项、科技成果、职称、项目验收或者其他政策申报时尤其要注意。
如果某项政策写的是“参与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团体标准由省级协会发布,就直接认定它一定符合“省级以上”的条件。
最终仍然要看该项政策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具体定义和认定口径。
二、团体标准也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省级协会做团标,是不是还要送省级主管部门审定”。
这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同样很明确:不需要。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明确,团体标准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并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发布。制定过程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
也就是说,团体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
社会团体要按照自己的章程和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完成立项、审查和批准程序,而不是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那样的行政立项和批准程序。
行政部门的角色主要是规范、引导和监督,而不是替社会团体审批每一项团体标准。《标准化法》也明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所以,“没有行政审批”并不代表“没有程序”。
恰恰相反,团体标准把更多责任交给了发布组织自己。
立项有没有必要、征求意见是否充分、技术审查是否规范、批准程序有没有按照内部制度执行,都需要社会团体自己把关。

三、团体标准的价值,也不是由协会“级别”决定
此次回复还有一句话很值得单独拿出来看:
不会因为社会团体设立的审批层级高,团体标准就更有技术价值、商业价值。
这其实回答了现实中另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一项团体标准有没有价值,不能只看发布它的是全国性协会还是省级协会。
真正应该看的还是标准本身。
有没有真实的行业需求,技术内容是不是成熟,能不能解决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覆盖的问题,有没有企业实际采用,实施以后有没有效果。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本身就要求,团体标准应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并鼓励制定具有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所以,对准备参与团体标准的企业来说,与其先问“这个协会是什么级别”,不如先看这项标准准备解决什么问题、技术基础怎么样、发布以后有没有真正的应用场景。
对社会团体来说也是一样。
团体标准没有行政级别,真正拉开差距的,是标准本身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这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虽然只是一次公众留言答复,但把这一点说得很直接:协会的登记层级,不能简单等同于团体标准的层级,更不能直接代表标准的技术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