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1日

星期一

公共服务
联系我们
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
协会地址 : 南京市御道街58-2号 明御大厦703室
咨询热线 : 025-84490768、84487588
协会传真 : 025-84487588、84490768
标准起草!最易用错的二十组词

2026-05-11 08:35:05

来源:学析标准化

浏览87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为提高标准文本质量,帮助标准起草者精准把握核心用语的规范用法,本文以GB/T 1.1—2020附录C关于条款类型及其助动词的规定为基准,结合GB/T 1.2—2020、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系列标准及《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法工委发〔2009〕62号)、GB/T 20001.4—2015《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等现行有效文件,系统梳理标准起草工作中最易用错的二十组词,逐一剖析其误用表现与正确用法,以期为提高标准起草质量提供参考。

一、“必须”与“应”——条款功能混淆

在多数推荐性标准中,“必须”的存在本身就是错误,因为它与“应”分属截然不同的两类条款功能体系。

根据GB/T 1.1—2020附录C的规定,“应”属于要求型条款的规范助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9”或“不得”;“必须”的正确用法仅出现在指出由法律法规要求形成的对文件使用者的约束或义务时,属于外部约束,此类条款不属于标准文件本身的要求,只能作为资料性提及或引用的内容。

标准起草者最常见的错误是:在推荐性标准的条款中为了强调某种要求,用“必须”代替“应”,以为这样能增强条款的权威性。然而,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定强制力,使用“必须”会将该要求与客观的法定责任相混淆。正确做法是:凡属标准文件自身提出的要求条件,必须使用“应”;仅在转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时才可使用“必须”。《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也明确,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而不用“必须”,这说明标准用语和法律用语对“必须”的使用均持审慎克制态度。

二、“宜”与“应”——用力过猛或约束不足

“宜”和“应”的混淆是标准审查中最常见的条款类型错误,二者的错误方向不同,带来的后果也截然相反。

“应”表达的是要求型条款,只有使用者严格遵守才能视其符合标准;“宜”表达的是推荐型条款,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建议,但无需排除其他可能性。错误的方向分两种:一是把“应”写成“宜”,即对必需的要求使用了推荐语气,导致条款约束力不足,无法作为判定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二是把“宜”写成“应”,即在国际标准中本为“should”(推荐型)的条款,国内起草时错误地升级为“应”,在采用国际标准时首当其冲。

根据GB/T 1.1—2020附录C的规定,“宜”的否定形式为“不宜”,表示某种可能选择或行动步骤不是首选的但也不是禁止的。标准起草者在选择“宜”还是“应”时,须判断条款的本质:是需要作为要求被遵循和判定,还是仅作为建议供参考。一字之差,决定了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等级。

三、“不得”与“禁止”——标准与法律的边界分离

标准起草中,“不得”和“禁止”的混用反映了起草者对标准用语和法律用语界限的认知不清。事实上,二者的区分已由《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给出了明确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不得”和“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同时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相近词语。

在GB/T 1.1—2020体系中,反面的要求型条款统一使用“不应”或“不得”作为规范助动词。“禁止”在标准中出现,绝大多数情况应如同“必须”一样,限定于转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时的场景。标准起草者常见的错误是:在标准自身的技术条款中写“禁止如何如何”,但该条款并非引用法律,只是技术层面的否定要求。对此应统一使用“不应”或“不得”。

四、“可/不可”与“应/不应”——把允许当成了允许的否定

这组词的误用在标准起草中出现率极高,原因在于日常语言习惯对“可”的否定式理解根深蒂固,但GB/T 1.1—2020对此有清晰且严格的规定。

根据GB/T 1.1—2020附录C的系统规定,在标准语言体系里,“可”表示允许,即标准界限内准许的行为或状态,其等效表述是“可以”,对应否定形式为“不必”“可以不”或“无须”。“能”表示能力,即一定条件下具备某种能力或可能性,对应否定形式为“不能”。

标准起草者最常见的错误是将“不可”作为“不应”的等效表述使用。但根据标准编写规定,“不应”的等效表述是“不得”和“不准许”,“可”的否定式是“不必”或“可以不”,整个体系里从来没有“不可”的位置。要验证这一点的简单方法:标准中如果写“不可这样做”,起草者想表达的是“不允许这样做”(应用“不应”)还是“不一定非要这样做”(应用“不必”)?一旦区分清楚,就足以说明逻辑上的“不可”在标准文本中不存在。

五、“宜”与“尽可能”——约束力表述不当

标准起草中还有一种不规范表达:用“尽可能”代替“宜”来表述推荐性条款。例如“应尽可能采用最新版本”这种混合句式屡见不鲜——前半句“应”是要求型,后半句“尽可能”又带有模糊性,整个条款的约束力等级变得含糊不清。

根据GB/T 1.1—2020附录C的规定,推荐型条款统一使用助动词“宜”,否定形式为“不宜”,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建议。“尽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标准用语体系中的规范助动词。标准起草者应改为统一的表述方式,如“宜采用最新版本”。

六、“能”与“可”——可能性与允许性不分

“能”和“可”在标准文件中共同的特点是都用于表达陈述型条款,但所表达的含义截然不同。

根据GB/T 1.1—2020附录C的规定,“能”表示能力,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备某种能力或可能性,其否定形式为“不能”。“可”表示允许,即在标准的界限内准许的行为或状态,其否定形式为“不必”或“可不”。

起草者最常犯的错误体现在以下场景:标准中写“试验环境温度不能低于20℃”,这一表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属于能力否定,而此处意在规定温度限度,应使用要求的否定——如果是强制性的应写“不应”;二是若条款本意是推荐而非强制,应使用“不宜”,无论如何“不能”的说法都是不规范的。

七、“和”与“以及”——并列关系的力场区分

“和”与“以及”的使用不当直接影响标准条文的逻辑清晰度。虽然二者均是连词,在日常写作中无太大区分,但在标准文本中却承载着不同的逻辑功能。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位置互换后不发生意思变化。“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标准起草中的常见错误有两种:对本应区分主次的并列事项使用了“和”,例如“材料的相关记录和试验报告”应当用“以及”来突出主次;“材料的相关记录、试验报告以及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就是次要项。标准起草者应根据并列项之间的逻辑关系,灵活又准确地选用“和”和“以及”。

八、“或者”与“和”——选择型与并列型混淆

“或者”与“和”的混淆在技术要求条款中尤为常见,且后果严重。“或者”表示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成分中的某一部分,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和”表示并列关系,要求各项条件同时满足。

标准起草中的典型错误包括:在试验方法条款中,若多种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和可替代性,但条文却写成了“采用方法甲和方法乙”,这将导致用户必须同时执行两种方法,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和成本。反之,若各项检测项目均需要完成而条文用了“或者”,实际上削弱了标准的各项规定。正确做法是替代关系用“或者”,并行关系用“和”。

九、“依照”与“按照”——行为依据的事理区分

“依照”和“按照”的选词不当,会直接影响标准文本语感的准确性和格式的统一性。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对此有明确规范:“依照”一般用于表述以法律法规为根据的情形,带有“以某法为依据进行裁断”的正式含义。“按照”一般用于表述以标准、约定、规程等为根据的情形,适用范围更广。

标准起草中常见的错误是将二者用法颠倒:在转述法律法规依据时使用“按照”,在引用其他标准文件时反而使用“依照”,这与国家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标准编写惯例,表示对其他标准的执行,规范表述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十、“制定”与“制订”——结果与过程的区别

“制定”与“制订”在标准编制说明和规范性文件中常被混用,属于发文字错。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规范释义,“制定”的解释是“定出(法律、规程、政策等)”,强调结果为确定、定案;“制订”的解释是“创制拟定”,强调行为过程,有“拟”的意思。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同样将“制定”列为法律文件创制的规范用词。标准起草者在描述标准的制定过程或发布时,应使用“制定”,如“GB/T ××××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制定”。在描述正在拟定、尚未定稿的标准草案时,使用“制订”,如“正在制订征求意见稿”。区分的关键在于文件是否最终定稿、正式发布。

十一、“作出”与“做出”——抽象与具体的语言配对

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中,“作出”与“做出”的误用属于编校质量差错中的常见问题。二者的规范搭配规则较为明确:“作出”一般与抽象名词搭配,用于正式性较强的书面语场合,如“作出规定”“作出贡献”“作出评价”等。“做出”一般与具体名词搭配,侧重于制造、产生某种具体事物或结果,如“做出产品”“做出样品”等。

标准起草中的误用集中在“作出规定”写成“做出规定”。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文件也采用了上述区分标准,标准起草者应据此统一书写。

十二、“记录”与“纪录”——动词名词双重错用

“记录”与“纪录”在标准文本中的出错率也较高。“记录”作动词时指把听到的话或发生的事写下来,作名词时指当场记录下来的材料,标准中的“试验记录”“检验记录”“校核记录”均应用“记录”。“纪录”作名词时一般指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记载下来的最好成绩。

标准起草者受口语影响,偶尔会将“记录”误写为“纪录”。标准文件中几乎不会用到“纪录”一词,所以凡是需要写此词的地方一律用“记录”。

十三、“以上”“以下”与“超过”“不满”——数值范围的边界判定

标准中用于表述数值范围的词语必须精确,任何含糊都可能导致合规判定的纠纷。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标准起草中的错误有二:需要排除本数时误用了包含本数的词语,如将“超过5m”写成“5m以上”,造成包不包含刚好5m的争议;或者需要包含本数时用了排除本数的词。标准的条文特别是技术要求条款中边界的表述涉及产品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必须一一校准,做到精确无误。

十四、“检定”与“校准”——法定合格评定与自愿量值溯源

“检定”和“校准”是计量领域两个基础且极易混淆的概念,在检测方法标准和设备管理标准中混用最为普遍。

根据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合格与否的结论。“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属于自愿的量值溯源活动,出具校准证书但无合格判定。

在标准起草中,将需要法定检定的场合写成“应校准”,或将只需量值溯源的场合写成“应检定”,均会导致技术要求和法律责任界定上的错误。二者在法律属性、实施主体和结论性质上均有根本区别,不可混用。

十五、“试验”与“实验”——“检测验证”与“探索研究”的根本分野

“试验”与“实验”在标准文本中属于字面相近但专业含义完全不同的一组词,其错误使用会降低标准的专业性。GB/T 20001.4—2015《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专门规范了试验方法标准的起草,明确“试验”是为测定材料、产品或过程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所进行的操作,其目的是验证和判定。“实验”则是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的操作,带有探索和研究的属性。

标准起草者最常犯的错误是在“试验方法”一章及相关表述中写错字。如标准文件中“试验”“试验方法”“试验报告”等词汇,一律不可写作“实验”“实验方法”“实验报告”。这不仅是错别字层面的错误,更会混淆标准的技术性质。

十六、“应执行”与“必须执行”——再论法定责任与标准要求

“应执行”与“必须执行”的区分再次回归到标准自身要求与法定责任外部约束这一核心原则。GB/T 1.1—2020附录C明确规定,当标准条文中确有必要提及法律法规时,可使用“必须”或“禁止”的陈述指出外部约束,但此类内容不属于标准文件本身的要求,仅作为资料性提及或引用。

标准起草者常误以为在强制性标准或安全标准中写“必须执行”可以增添分量。但是,标准文件中凡对文件使用者提出要求时,应使用“应执行”。“必须执行”仅在转述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时才可使用,这不是在要求对方,而是在介绍法律的底线。需要明确:“说"应"的,是标准自己的话;说"必须"的,是替法律传话。”

十七、“和/或”连用——非规范表述的滥用

“和/或”这一符号组合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但在标准起草中应严格避免。根据GB/T 1.1—2020的规范要求,整个标准用语的体系里没有“和/或”这一表述,条款中需要表达“A或B或两者均可”的含义时,应使用明确的文字表述,如“A或B,或两者同时”。

使用“和/或”的问题在于模糊了条款的性质: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无法判断,这会给标准实施和合规判定带来不可接受的不确定性。标准起草者应坚持用完整规范的文字表达所有逻辑关系,杜绝任何含糊不清的简写符号。

十八、“参见”与“应符合……的规定”——引用效力的性质区分

“参见”与“应符合……的规定”代表了标准中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文件引用方式即资料性引用和规范性引用的区分,一旦混淆会直接影响标准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根据GB/T 1.1—2020的规定:资料性引用所指引的文件内容仅为参考信息,不构成标准的规范性要求,不作为判定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在表述上通常使用“参见”等引导语。规范性引用所指引的文件内容是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被引用的内容与标准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表述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标准起草中的典型错误是在需要规范性引用的地方用了“参见”,导致重要要求变为参考信息,大大降低了标准的规范性,或在仅需提供背景信息时错误使用了“应符合”,不当提升了引用内容的约束力。

十九、“征求意见稿”与“送审稿”——程序阶段的混淆

“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是标准制定程序中两个不同阶段的产物,在标准编制说明和正文引用中不可混为一谈。

“征求意见稿”是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初稿后,用以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意见的阶段文稿,是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手段。“送审稿”是在完成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处理后形成的阶段文稿,已吸纳了多数意见,提交给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进行技术审查。

标准起草中常见的错误包括:在引用正在制定中的标准时,把“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说混;或在编制说明中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与“送审稿编制说明”不加区分。标准起草者应清晰区分各阶段草案的状态,根据不同阶段使用正确的法定名称。

二十、“其”与“该”——代词的重复性与确定性

“其”与“该”在标准条文中的使用直接影响条款的清晰度和可读性。标准条文的撰写要求尽可能避免歧义,因此代词的选用需要格外慎重。

在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中,为使条文简练,可在同一段落内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使用“其”代替前面已出现的特定名词或词组,但若紧前有其他可能构成指代对象的名词,则可能会导致指代不明。而“该”是指示代词,相当于“此”“这个”的意思,强调上文出现过的特定人或事物。

标准起草中常见的代词使用不当包括:在段落中过多使用“其”导致读者无法准确判断指代的是哪个先行词,或在一连串名词后突然使用“该”而未明确所指。对于可能产生歧义处,应当用名词或名词词组替代代词,以确保条文表达的唯一性和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