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一条关于团体标准组织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近期我们注意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不再展示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自我评价相关内容,团体注册公示信息也在更新。根据此前相关工作要求,未达到基本条件的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在此情况下,恳请明确以下问题:
1.对于已开展自评但结果为“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团体,是否仍可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2.对于未开展自评或尚未在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否仍具备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
3.当前平台不再展示评价结果,是否意味着绩效评价制度已调整或取消?后续是否不再作为团体标准管理的依据?是否将有新的管理机制?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是国家标准委2024年部署的一项阶段性工作。当年未按规定开展评价的团标组织,政策支持和平台服务上将受到限制。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完善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相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的水平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分类施策,推进团体标准组织的培育和清退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