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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改认证认可条例

2022-08-29 17:25:5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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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等进行修改,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有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