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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钢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07-01 11: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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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夯实重污染应急减排基础,切实提高应急减排成效,减缓重污染过程影响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应纳尽纳,除涉民生及为城市正常运转服务保障外的全部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以下简称涉气)的企业、施工工地和移动源等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二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三是公开透明,清单内企业、施工工地等应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落实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应急减排清单的审核,不断提升清单质量。

二、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体系

(一)优化清单结构。应急减排清单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措施清单和豁免清单。其中,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分为固定源、移动源、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以及重点用车单位清单。应急减排豁免清单分为固定源应急豁免清单、固定源秋冬季协同供暖清单、货车白名单和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清单主要内容详见附表 1

(二)核准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用于核算城市未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固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源等全社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制定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减排成效的重要基础,其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原则上应与城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以下简称融合清单)保持一致。未编制融合清单或融合清单未涉及的排放数据,可参考排污许可、源排放清单等数据。

(三)规范纳入范围。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应纳入除涉民生及为城市正常运转服务保障行业外的全部涉气企业,具体行业详见附表 2;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应纳入载货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全口径统计数据;重点用车单位清单应纳入日均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进出厂一次计为1辆次)或日运输量15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等单位;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应纳入住建、交通、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所有施工工地。固定源应急豁免清单包括应急响应期间应停限产但需要豁免的企业;固定源秋冬季协同供暖清单应纳入在工业生产的同时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企业;货车白名单应纳入应急响应期间应停止使用但需要豁免的运输车辆;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应纳入应急响应期间应限制施工但需要豁免的施工工地。

三、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四)严格落实减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均分别不低于 10%20%和 30%,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具体减排比例,但需确保两者减排比例的平均值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分别不低于 10%20%和 30%。常规应急减排措施无法实现预期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时,可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停止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停止高排放车辆运输等方式为主的协商减排措施,确保实现预期效果。

(五)实施固定源应急减排一基双减固定源应急减排停限产核算基数为“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秋冬季正常生产日总产量”者日均值的最小值,并据此制定企业主体应急减排措施。对于部分生产负荷波动幅度较大的企业,应以预警发布前 10 个正常生产日日均产量为基数制定停限产措施作为附加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实施产量和污染排放量“双减”,即应急减排措施需明确与停限产比例要求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比例,确保取得减排实效。对于生产负荷波动幅度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每次预警启动前组织核算限产基数,核定日均最大允许产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可基于在线监测数据核定),并建立台账清单,确保落实“一基双减”要求。

(六)优化固定源应急减排管控。对已开展国家和省级绩效分级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未开展绩效分级的,可根据实际减排需求制定以停止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压减产量、削减污染排放量为主的减排措施。对于不可临时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鼓励指导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对于非燃煤燃油、不排放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且涉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较小的小微涉气企业,总体减少管控措施;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对企业生产线采取停限产措施,只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管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七)提升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重点用车单位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国四及以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用车单位、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山西、陕西、内蒙古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煤矿企业制定跨省(区)运输车辆应急联动管控方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发生较重污染过程时,三地煤矿企业按照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减少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运输煤炭的载货车辆。

(八)精细开展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利用“基坑气膜”等密闭施工方式,且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最严排放标准燃油机械)的施工工地,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四、规范豁免事项管理

(九)细化豁免范围。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涉重点外贸出口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可以纳入固定源应急豁免清单。涉应急抢险、事故抢修、保障城市正常运转、保障民生等运输车辆可以纳入货车白名单。省级、市级住建、交通、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项目工程、民生保障工程和抢修抢险工程等,可以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豁免范围详见附表 3

(十)严格豁免管理。纳入豁免范围企业的绩效等级原则上为B级及以上,且仅准许纳入豁免管理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协同供暖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实施以热定产;纳入豁免管理的施工工地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且全部使用国六运输车辆、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果执法监管发现豁免企业、运输车辆和施工工地实际情况与豁免情形不符的,应取消豁免资格。

五、加强应急减排清单工作支撑

(十一)严格监督管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清单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应急减排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理要求,实行“一证式”管理。对清单动态更新不及时、清单国家和地方“两张皮”、减排措施制定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或无实质减排效果、豁免范围随意扩大等问题突出的省份,生态环境部可视情发函提醒。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纳入清单的企业和施工工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公示牌”,并置于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不同预警级别需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定期更新调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930日前,将应急减排清单书面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说明清单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变化调整情况等,同时将清单上传至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3月、6月和12月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对清单进行更新,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

(十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升清单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和排污许可数据共享与交叉审核,重点用车单位车辆使用变化情况和施工工地新开(完)工信息定期推送更新,相关地方平台与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联网等。现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政策文件有关要求,如与本技术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技术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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