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严格落实行业准入要求
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人员能力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规则3.1、3.2、3.3、3.4等相关要求。
02 加强认证全过程管理
对照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在申请受理环节,严格按照认证规则5.1.2、5.1.3要求审核认证委托人条件符合性。在合同签订环节,应确认签订合同的乙方为认证委托人而非咨询或中介机构,逐项落实签订认证合同内容要求,不得通过咨询或中介机构支付认证费用。在审核策划环节,结合申请组织的体系覆盖活动范围和有效人数、特性和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认真测算审核人日数,严格落实审核组组建要求,科学制定审核计划。在审核实施(监督审核)环节,严格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不得擅自减少审核人日数。初次认证的第一、二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应不少于5日、最长应不超过6个月;现场审核时,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审核应覆盖企业关键生产经营场所和过程;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相关内容应与获证组织实际情况一致。在认证决定环节,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能为审核组成员。在证书信息和处置环节,证书签发日期应不早于认证决定日期,证书覆盖范围应与审核范围相一致,并在获证组织经营范围内。对符合认证规则7.2、7.3、7.4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暂停、撤销、注销证书。
03 强化从业人员合规管理
按照认证规则3.6及其释义要求,组织开展专业领域审核员评定,合理安排具备专业能力的审核员参与认证审核。严格落实“每个审核员参加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段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天/周期年”和“每个审核员匹配的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50张/周期年”的要求。审核员开展现场审核时,应在总局“认证审核签到系统”上签到并上传首末次会议图片。
04 周密做好规则换版衔接
及时组织新版认证规则的学习培训,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文件,完善认证程序,确保认证人员能力及认证活动全过程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同时,督促获证组织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提升对质量认证工作价值的认同感、获得感,共同维护认证市场秩序,提升认证行业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