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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必知!2月起,读懂《执法监督条例》 维权少走冤枉路

2026-05-18 1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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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825号《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落地。这是我们国家层面首部专门针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全国性的立法空白,从此告别执法领域自己人管自己人的旧模式,不管是群众维权,还是企业应对执法乱想,都多了一条权威、管用的法定救济渠道。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部条例专门管哪些执法乱象、到底归谁管辖、和以往部门内部监督有什么本质区别、打假人的维权实操该怎么操作,觉得有用的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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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条例》层级高

第一,它是全国行政执法监督领域仅次于宪法和普通法律,全国各地统一执行,不再各自搞一套、标准不一。

第二,专门规范约束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各类执法乱象,保障公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严厉整治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顽疾,优化营商大环境,倒逼执法机关规范履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立法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权威性不容置疑。

二、条例重点要防止和纠正的执法乱象

新规专门盯住三类突出问题,精准整治。

一是执法乱作为。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存在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还有执法决定明显不当、随意裁量等问题。

二是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典型就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对群众投诉举报敷衍应付、超期不答复。

三是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不具备合法资格,执法程序违法,执法过程简单粗暴、态度恶劣,全都在监督纠治范围之内。

三、谁来管?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也就是各地司法局,是本级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全权代表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县级监督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很多人纠结:到底只能找县级司法局,还是地级市也能管?

根据省级官方明确答复,条例所说县级以上,本身就包含县级、地市级在内,地级市司法局同样具备法定监督受理职权。

现实中各地做法不统一:有的地级市直接受理督办,有的会转办到下级县级司法局处理,也有的市级会告知当事人向县级司法局先行提交。

实操建议:优先向事发地县级司法局申请监督,遇县级推诿、不作为、护短时,直接向地市级司法局递交,依法可以申请挂牌督办、提级监督。

四、国务院条例和市场监管监督的区别

很多人分不清新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旧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区别,这里说几句。

从效力层级上来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市场监管部门的旧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两者内容有冲突时,必须优先适用国务院条例。

从监督主体来看,以往市场监管的内部监督,都是上级监管部门管下级、本系统法制机构自查,属于同体监督,天然容易护短、偏袒、走过场。而新条例把监督权给到司法局,属于政府层面的第三方外部监督,独立于各个执法部门之外,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彻底打破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弊端。

从监督的力度来看,以往系统内部只有普通检查、案卷评议;新条例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约谈负责人、通报、责任追究,监督结果直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约束力不在一个等级。

还要明确一点:新规不是废掉市场监管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仍然保留,但不得与国务院条例相抵触,必须参照新规执行。对打假人来说,既可以走市场监管内部申诉渠道,又多了司法局外部监督这条通道,尤其遇到监管系统内部护短、不作为时,直接找司法局申请监督,监督结论具备强制约束力,执法机关必须按期整改落实。

五、重点弄懂:

执法监督≠必须先走复议诉讼

很多人被误导,以为想要申请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先行政复议、先打官司,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

看懂两层关键意思:

第一,条例里的引导,只是监督机构的建议性义务,没有任何强制力,更没有把复议、诉讼设置成申请执法监督的前置条件。我们完全可以不接受引导,不复议、不诉讼,直接向县级以上司法局提交执法监督申请,对方不能以应当先走复议诉讼为由拒绝受理。

第二,救济顺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主动权在当事人手里。

正确的操作路径是:可以优先走行政执法监督,专门针对执法部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程序违法、违规不予立案、超期不作为这类问题,司法局可以依法发督办函、监督意见书,必要时报政府下达监督决定书,强制要求执法机关纠错整改。如果走完执法监督,结果仍不公正、部门拒不整改,再回头针对原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完全合法。

唯一需要记住的限制: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那就不能再重复申请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冲突,人家可以不受理。

六、总结:用好新规,依法维权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决了多年来部门同系统内部监督护短、投诉无门、纠错无力的难点,确立了司法局的法定监督地位,划定了执法红线。

以后遇到监管等执法部门乱作为、不作为、推诿敷衍,直接依据条例向司法局申请行政执法监督,依规依规提交材料、摆明事实,用法定渠道纠正执法机关违法行为。